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下达2020年

学位授权点专项合格评估处理意见的通知

学位〔2021〕2号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学位委员会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学位委员会,军队学位委员会,有关学位授予单位:

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通过,现将2020年学位授权点专项合格评估处理意见(附件1)下达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一、处理意见为“继续授权”的学位授权点,可继续行使学位授权。

二、处理意见为“限期整改”的学位授权点,自发文之日起进行为期2年的整改,2021年招生工作结束后暂停招生。整改结束后接受复评,复评结果认定为“合格”的恢复招生,复评结果认定为“不合格”的撤销学位授权。

三、学位授予单位主动提出放弃授权的学位授权点(附件2)和处理意见为“撤销授权”的学位授权点,自发文之日起撤销学位授权,5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,2021年招生工作结束后不得招生,在学研究生按原渠道培养、授予学位。

附件:

1.2020年学位授权点专项合格评估处理意见

2.学位授予单位主动提出放弃授权的学位授权点名单

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

2021年4月18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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